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004号
被告人刁敏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151989********,汉族,中专文化,上海市黄浦区文化馆客服,住**路**弄**弄**号**室。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因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2月因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因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敏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刁敏锐与被害人陈某乙(另行处理)经网络聊天约定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0年2月14日21时许,刁敏锐、陈某乙先后至本市徐某某**路**号美居酒店603房间,刁敏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及给付现金人民币2000元的方式向陈某乙支付了嫖资,二人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嗣后,刁敏锐趁陈某乙洗澡之机,从陈某乙的外套口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刁敏锐至被逮捕后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甲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手机截图、工作情况、电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手机视频及截图,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刁敏锐盗窃他人钱款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及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刁敏锐的到案情况。
3.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刁敏锐的前科劣迹情况。
4.被告人刁敏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敏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敏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敏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刁敏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刁敏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刁敏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朱陆奇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刁敏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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