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被告人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CM****的小型轿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路东延长段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徐贾快速路南延长段交叉口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事故,致胡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刁某某逃离事故现场。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8日死亡。经鉴定,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刁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威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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