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刁广林,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号。2019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4日释放。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广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刁广林途经天津市河西区九龙路与苏州道交口公共厕所时,发现被害人王某醉倒在地,上前查看发现其佩戴的欧米茄牌腕表滑落在地,遂起盗窃之念。被告人刁广林趁王某熟睡之机,将该腕表盗走。后自己佩戴使用。经估价,该腕表价值人民币15500元。2020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刁广林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腕表照片、吊牌复印件、扣押、发还清单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王某陈述;
3. 被告人刁广林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 身份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广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广林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刁广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志伟
检察官助理:韩晓文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刁广林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