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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68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10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8时左右,被告人刁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地铁站D出口处,窃得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嘉陵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9元)。

2020年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刁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华润万家麦当劳门口处,窃得被害人欧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金锋阳牌电动车一辆。

2020年1月27日白天,被告人刁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花都体育馆正门外的空地,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金邦牌电动车一辆。

2020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刁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茶园路盒马鲜生超市门口,窃得被害人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聚喜莱牌电动车一辆。

2020年2月10日14时左右,被告人刁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都区人民医院对面邓老凉茶铺门口,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凯奇牌电动车一辆。

2020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刁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路体育馆对出路边,窃得被害人万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凯骑牌电动车。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刁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公寓**房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的作案工具口罩2个、拖鞋1双、运动鞋1双、裤子1条、衣服4件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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