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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刀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刀某某,绰号“跳蚤”,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74********,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未批准逮捕,2020年1月6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刀某某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情况下,以“调头”的方式非法向他人放贷,收取手续费获利长达5、6年的时间,其按日收取手续费在0.357%至1%之间不等。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刀某某向李东海等22人非法放贷202.2万元,收取利息15540元。2019年I2月4日,被告人刀某某向白某甲放贷2万元用于银行“调头”,但调头后未能再次贷款白某甲无力还款,在刀某某的催要下,白某甲于2019年12月6日还款9500,后刀某某要求白某甲在12月20日还13000元,并于2019年12月18日,邀约肖某某、郑某某到宁洱县**镇**村委**组白某甲的家中索要,索要未果后,要求白某甲尽快还钱。白某甲无能力还款,刀某某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催白某甲还款,白某甲被逼无奈,于2019年12月21日在宁洱县宁洱宾馆自杀身亡。2019年12月22日,刀某某再次邀约肖某某、郑品金到白某甲家中要钱,得知白某甲死讯后离开。经宁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甲系生前自行服用敌敌畏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小学作业本1本、小笔记本1本、借条3份;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前科查证说明、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截图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白某乙、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调头”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向多个不特定对向高利放贷,在催收借款时导致借款人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波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刀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577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手机2部、小学作业本1本、小笔记本1本、借条3张、光盘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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