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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刀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刀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6********,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期间,被告人刀某某以3000元向岩某某购买三片象牙毛料,后让杨某某加工。

2、2016年期间,被告人刀某某以8800元向岩某某购买两片象牙原料,让杨某某帮其加工成2个大的手镯,1个小的手镯、1个雕牌。

3、2015年期间,被告人刀某某到老挝国收购西瓜,以1200元向老挝国公民购买一袋穿山甲甲片,后一直留置在其家中,未使用。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8件疑似象牙制品均为长鼻目象科象属的象牙制品,重量为423.03g,价值为17626.4元,象属的物种除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外均被列为CITES附录I物种,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被列为CITES附录II物种,其中亚洲象被列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疑似穿山甲甲片为鳞甲目鲮鲤科穿山甲的甲片,重量为195.11g,价值为454.5元,穿山甲被列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钢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刀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7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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