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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刀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刀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景颇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200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德宏州公安局医学隔离观察区执行。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德宏州公安局执行逮捕,并于同日送入德宏州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以德公(边)诉字【2020】18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06时许,被告人刀某某乘坐云M*****出租车杭瑞高速路楚雄西收费站被德宏州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刀某某携带的一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2块,经称量净重4198.5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经称量净重1999.8克。查获的毒品系被告人刀某某经过畹町镇民主街224号门口院场下面的小路从缅甸带进中国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国玮

2020年915

附:1.被告人刀某某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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