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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刀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刀某某,曾用名:刀某某,女,基诺族,1988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路**号**幢**室,现住地勐腊县**镇**号小区**幢**室,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8********,群众,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其于2019年6月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2019年7月1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刀某某自己吸食毒品,其同时也将自己购买所得毒品小红豆(冰毒可疑物)向他人贩卖。其中,吸毒人员段某自2019年1月以来直接或间接向刀某某购买过四次冰毒片剂,吸毒人员朱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向刀某某购买过一次冰毒片剂,段某和朱某某向刀某某购买毒品的价格均是100元5片。吸毒人员杨某某自2018年11月以来向刀某某购买过两次冰毒片剂,吸毒人员赵某自2018年7月以来向刀某某购买过二十多次冰毒片剂,杨某某和赵某向刀某某购买毒品的价格均是100元4片。2019年6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刀某某在勐腊县**镇**号小区**栋楼下被抓获后,民警在其居住的**镇**号小区**栋**室屋内摆放在桌子上咽立爽药盒内查获2管吸管包装的冰毒片剂可疑物,称量后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2.09克。

经鉴定,被告人刀某某被查获冰毒可疑物均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刀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刀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70页,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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