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刀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90********,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傣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江县**镇,住元江县**镇**庄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29日被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1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因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墨江县联珠镇人易某某用微信向被告人刀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刀某某1000元。后被告人刀某某在元江县红光农场一寨子路边向一陌生男子(在逃)以1000元购买了50粒毒品,并吸食了购买的5、6粒毒品。同日12时许,易某某驾驶云******黑色丰田轿车到红光收费站附近找到被告人刀某某,被告人刀某某将剩余的40余粒毒品交给易某某。
2、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刀某某用微信再次向易某某贩卖毒品。9月29日9时许,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刀某某600元。后被告人刀某某用微信向一个微信号叫“暴徒”(在逃)的元江男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该男子500元。后被告人刀某某在元江县澧江镇金银路一巷口处拿到元江男子交给的外用卫生纸包着内用吸管包裹的毒品3条共计26粒。被告人刀某某拿到毒品后吸食了2粒。同日11时许,被告人刀某某让易某某到金银路拿毒品,并将外用卫生纸包着内用吸管包裹的毒品3条装在一个“红塔山经典100”烟盒内,然后到元江县金银路112号旁路口处等候。后被告人刀某某看见易某某后,将装着毒品的烟盒放在路口处路边的石头上让易某某去拿。同日11时20分许,交易完毒品的被告人刀某某正转身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红塔山经典100”烟盒内查获外用卫生纸包着内用塑料吸管包裹的毒品冰毒可疑物3条,共24粒。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毛重2.76克,净重2.24克。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的从刀某某交给易某某的一红塔山经典100烟盒内查获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三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送检的在易某某处查获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一份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经过;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4.证人易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刀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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