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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刀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刀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4********,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做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刀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8日,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查获吸毒人员金某某(另案处理),其陈述曾与被告人刀某某于2018年4月份以200元的价格购买过一次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8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0.744克;

2.2018年11月6日,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查获吸毒人员唐某某(另案处理),其陈述曾与被告人刀某某于2018年10月份至2020年3月份,共与被告人刀某某购买过4次毒品,每次购买100元钱,共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1.5克;

自2020年1月份以来,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其陈述曾多次与被告人刀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不低于20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1.868克。

以上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总约重4.112克。

另查明: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刀某某以2400元人民币叫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其购买毒品麻黄素药籽1次,共贩卖毒品麻黄素药籽(1袋)200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18.6克,后被其丢弃。

被告人刀某某于2020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组书证;

2.证人金某某、李某某五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九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正兴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刀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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