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刀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云南省孟连县人,傣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乡**村委会**组**号,现住**乡**茶厂**队。被告人刀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刀某某生伙同罗某(12岁)及徐某某(14岁),三人驾乘坐白色无牌二轮电动车窜至孟连县**路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手机网 ”手机店门口,趁该店铺闭店休息无人之际,三人徒手合力将该店铺卷帘门拉开缝隙,由罗某进入该店铺内盗窃手机,刀某某及徐某某在店铺门口放风,后罗某将11部手机盗出,三人驾乘坐白色无牌二轮电动车携带盗出的11部手机潜逃,后三人将手机瓜分,剩余的5部由刀某某以低价卖出,并将卖得的1950元人民币共同分赃。经孟连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被盗的11部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1205元(大写:贰万壹仟贰佰零伍元整)。经工作,追回被盗手机7部,未追回的4部手机正在追缴中。
被告人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罗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刀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刀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刀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刀某某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刀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散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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