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刀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69********,傣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自2019年1月24日至2月7日、自2019年4月7日至4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23日至12月23日、自2019年2月6日至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雇请周某甲到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国有林地内采伐思茅松197株,栎类3株。经技术鉴定,刀某某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1.1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林地权属证明、林木采伐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补种林木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周某乙、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调查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活立木蓄积41.13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云辉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刀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
2.移送案件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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