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刀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刀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3********,傣族,大专文化,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住景谷县**镇**幢**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刀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号小型汽车,由景谷县**镇**往**集镇方向行驶,22时20分许,行驶至**公里0公里3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由肖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小型汽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接报后民警将刀某某带至景谷县**镇卫生院提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检验,刀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54.81mg/100ml血。经认定,被告人刀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血液提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协议、谅解书;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鲁某某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刀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谅解维修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刀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刀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刀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刀某某住景谷县**镇**幢**单元**楼**室。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

3.委托调查函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