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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刀富某、那凡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刀富某,绰号三哥,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82********,傣族,中专,无业,云南省普洱市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被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那凡,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86********,哈尼族,初中,无业,云南省普洱市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富某、那凡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永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永昌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10日根据管辖原则以永检公诉报(移)诉〔2019〕5号报送案件意见书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9日再次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那凡与袁某某经电话、微信联系,商定袁某某前往云南昆明商谈毒品交易事宜。2019年3月19日,袁某某同贺某某、李某甲乘坐火车前往云南,3月22日,袁某某在云南那凡的老家与那凡见面后提出需要购买海洛因,那凡遂介绍被告人刀富某(三哥)给袁某某。3月22日下午,袁某某、那凡、刀富某等人在云南昆明一起吃饭过程中,袁某某向刀富某询问了毒品事宜。当晚,袁某某提出要验看一下毒品样品,那凡给刀富某打电话后拿到2小包海洛因样品,袁某某在昆明市住宿的宾馆中验看了样品,后,袁某某提出需要的毒品数量及价格待其回金昌后再具体商议,那凡遂将刀富某的电话号码及微信提供给了袁某某。2019年4月期间,袁某某、刀富某、那凡三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方式联系,最终袁某某、刀富某商定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在永昌县交易毒品海洛因2块。4月17日,刀富某以拉运蔬菜为名向姜某某借到车牌号为云A*****的白色皮卡车一辆,随身携带2块海洛因,以到西安收取稻子款为名邀请李某乙(刀富某前妻舅舅)一起前往,途中刀富某微信告知袁某某将购买毒品的42万元准备好,并在途经重庆时电话通知那凡赶往永昌。4月19日20时许,刀富某与李某乙驾车从云南昆明途经重庆、陕西省汉中进入甘肃界内,经陇南十天高速、青兰高速、京藏高速、连霍高速到达永昌县后入住永昌县**宾馆。4月21日0时许,那凡同王某某乘火车到达金昌火车站后,那凡打车至永昌县**宾馆与刀富某会面后,电话联系袁某某,并从微信上将所在位置告诉袁某某。后袁某某乘车将刀富某、那凡接至永昌县城关镇华腾翡翠酒店8222号房间,袁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42万元现金交给刀富某查验后,刀富某将随身携带的2块海洛因毒品交给袁某某验货,在交易过程中被永昌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当场抓获,查获外部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2块,净重700.43克。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刀富某处扣押的2包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C086-1中海洛因的含量为66.13克/100克;C086-2中海洛因的含量为63.54克/10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富某、那凡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共计净重700.4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成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刀富某、那凡现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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