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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刀剑勇抢劫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刀剑勇,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8********,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8月19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剑勇抢劫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刀剑勇与赵某某(另案起诉)在博罗县龙溪街道龙桥大道环胜工业区路段经商量后,见被害人黄某某独自步行途径该路段,即由赵某某上前采用捂嘴、抱腰的手段控制黄某某,刀剑勇则趁机抢得黄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47元的苹果6PLUS 16G港版手机后逃离现场。黄某某挣扎呼救,并在挣脱后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黄某某丈夫谭某某闻讯后在现场附近抓获正在逃跑的赵某某。同年7月16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深圳机场抓获刀剑勇。破案后,赃物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刀剑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刀剑勇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雨亮

                              检察官助理 何永仪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刀剑勇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目录1份。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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