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出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1〕Z130号

被告人出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蒙古族,建筑××管理人员,身份证号3505211993********,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出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惠安县**镇**大厦出发,要前往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其驾驶车辆沿着G324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G324国道156KM+400M路段时,因酒劲上来将车辆开至路边的沟内,后被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惠安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出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1月31日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出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37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小轿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万鸿司鉴[2021]毒鉴字第01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出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出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铭仁    

2021年3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