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凡某甲(绰号“M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97********,汉族,中专文化,城镇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平南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本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凡某甲联系叶某成、梁某雨(两人已起诉),密谋通过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将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在内的公司资料出卖给他人获取利益。凡某甲、叶某成、梁某雨等人,通过介绍、帮助余某运、吴某海、江某东、王某某、冯某焯、某某乙等人在平南县、南宁市等地注册成立了20间公司,梁某雨注册成立了3间公司,并用公司资料办理对公账户。凡某甲、叶某成、梁某雨等人先后购买了吴某海等人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由凡某甲将公司资料出卖给他人获利。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凡某甲向叶某成、梁某雨提出收购银行卡,每张银行卡价格为800元。叶某成、梁某雨在平南县城区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营业网点,各自办理了3张银行卡,并先后购买王某某、某某乙、吴某海、吴某潞、吕某鸿、冯某焯等人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办理的12张银行卡,共18张银行卡贩卖给凡某甲,由凡某甲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获利。
凡某甲通过买卖公司资料和银行卡,非法获利约26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卡开户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凡某甲及同案犯叶某成、梁某雨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甲伙同他人买卖企业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甲属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科光
检察官助理梁轩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凡某甲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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