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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凡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凡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9月4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沈丘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10月29 日凌晨,被告人凡某某到沈丘县北郊医院东侧,趁祝某某经营的冷库无人之际,翻墙入院,将办公室档案柜内的8200余元现金盗走。

2017年4月22 日凌晨,被告人凡某某到沈丘县槐店镇醒民高中附近,趁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溜门入室,盗走室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

2018年4 月3 日,被告人凡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乘坐出租车窜至淮阳县北关孙庄,趁被害人张某甲家中无人居住之际,将张某甲家院内的一辆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和一辆雅迪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350 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凡某某骑着偷来的两辆电动三轮车到淮阳县城关镇苏马庄,趁被害人苏某甲家中无人之际,用自带工具将苏某甲家大门锁打开,盗走屋内的一台小米电视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84元。

2019 年6 月2 日凌晨,被告人凡某某窜至沈丘县槐店镇船民航运巷,趁被害人徐某甲家中无人之际,撬锁入室,盗走屋内的4000 余元现金及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副电子手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凡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祝某某、张某某等的陈述,证实其现金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被盗的事实;

3.被告人凡某某的有罪供述,证实其盗窃现金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的事实;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财物总价值6834元;

5.现场勘察,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丽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凡某某现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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