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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凡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937号

被告人凡某某,男,19**年*月*日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6********,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颍上县,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2009年6月因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9月因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月因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月因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5月因盗窃罪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凡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乘坐由王某某(已判决)驾驶的小轿车,至合肥市瑶海区**大学**附近实施盗窃,由李某某负责掩护,被告人凡某某用镊子夹的方式盗取被害人孔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65元),后三人乘坐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逃离现场。2019年12月30日,公安民警将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书、前科材料;

2、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凡某某的供述;

4、同案犯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7、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芳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凡某某现羁押于合肥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补充刑事判决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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