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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凡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凡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胜利路1482号自己经营的“**锅盔凉粉”店与马某甲因为地砖摆放问题发生争吵,双方持菜刀对峙;后马某甲用手推了凡某某一下,凡某某便持菜刀将马某甲、马某乙砍伤。之后,凡某某看到隔壁干货店老板严某某在场,因双方日常矛盾,凡某某心生怨恨,便又持刀殴打严某某。经鉴定,马某甲、马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凡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凡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马某甲、马某乙、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尾妹

检察官:陈美宪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凡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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