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929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镇**家园**楼,案发前就读于白河县**中心**级**班。2018年7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白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白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白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住所地;同年4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在住所地。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凡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白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年6月14日交付执行。同年9月,被告人凡某某入白河县**中心学习,系**级**班学生。
2019年12月26日晚,**级**班学生田某某在宿舍上铺给脚涂抹药水时,不慎将药水滴洒在下铺同班汪某某的床单上,汪某某向田某某索要60元赔偿款,田某某同意,后以无钱为由未给付被汪某某殴打,田某某提出清洗床单,但未及时兑现。2020年1月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凡某某在白河县**中心操场向汪某某讨要30元欠款,汪某某告知其田某某还欠他60元尚未归还,凡某某提出帮汪某某向田某某讨要60元欠款。汪某某跟随凡某某一起进入教室找到田某某,凡某某用手连续拍打田某某头部三下,问田某某什么时候将60元钱归还给汪某某,田某某未说话,凡某某又用手拍打田某某头部两下,让田某某还钱,田某某答应下午向班主任借钱还给汪某某,汪某某击打田某某头部一拳,后凡某某扬起凳子威胁田某某下午一定要将钱还给汪某某,并用脚踢踹田某某左手臂一下后,离开教室。
凡某某走出教室后,胡某甲告诉凡某某,其在殴打田某某时,田某某用眼睛“翻”他。凡某某听后认为田某某不该用眼睛“翻”他,又返回教室先是踢踹田某某右手臂一下,后指使黄某某向其递了一个凳子(凳子腿为铁质材料,面板为黄色木板,高43厘米、宽34厘米),使用该凳子连续击打田某某头部 、左手臂共八下,造成田某某头部、左肩部受伤。凡某某在教室殴打田某某时,有多名学生在场。2020年4月27日,白河县**中心开除凡某某学籍。
田某某先后在白河县人民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治疗。后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外伤致头皮挫伤、左肩部软组织损伤分别评定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凡某某赔偿田某某医疗费用5000元,另外汪某某赔偿4000元、黄某某赔偿1000元。田某某向被告人凡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凳子;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作案工具图片,接受证据清单,诊断证明,检查报告,收条;3.证人汪某某、黄某某、胡某甲、牛某某、夏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胡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8.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被告人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玥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凡某某已被白河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予以收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凳子1把,视频光盘13张,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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