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又名樊某某),男,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大道中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1228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58日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零十六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1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3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18日晚227分许,被告人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渝A****的红色比亚迪轿车沿桃花源大道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桃花源大道中路街心花园路段时,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闽A****的长城哈弗牌SUV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8999mg/100ml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凡某某被酉阳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民警工作记录、酒精呼吸测试单、事故照片、车辆照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前科材料、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凡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血液司法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血液提取、封存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依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后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智敏

2020316

附件:1.被告人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