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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凡某某,男,汉族,1988年05月01日,身份证号:5110231988********,初中文化程度,系乌鲁木齐**公司叉车司机,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现住址: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05时许,被告人凡某某酒后驾驶新M8****号小型轿车,从库尔勒市北站铁路货场往开发区方向行驶至开发大道入口治安卡点进行例行检查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凡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1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文雁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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