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凡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6时许,被告人凡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太和县**镇阮**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村路段时操作不当,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撞倒,造成凡某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经太和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民
检察官助理:宋智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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