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路**号**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始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凌某某,绰号刀疤仔,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8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始兴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8日被始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1年9月12日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7年2月12日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4月23日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三百元;2018年7月30日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刘国清,绰号缀缀,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路**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始兴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始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陈某某、刘国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始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始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凌某某伙同陈某某、刘国清等人在始兴县太平镇兆荣华庭三期5栋楼下停车坪,盗窃了被害人石某某的一辆两轮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经始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辆摩托车核价,该辆摩托车的在用商品价格为人民币6356元。
2、 2019年08月份下旬的某一天凌晨,被告人凌某某教唆未成年的卢某某(另案处理)和蒙某某(另案处理)在始兴县太平镇解放东路后街1号沙龙工作室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所有的一辆两轮脚踏式小鸟电动车。经始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辆电动车核价,该辆电动车的在用商品价格为人民币1958元。
3、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凌某某先指使陈某某在始兴县太平镇狮石下大坝加油站路边放风,再指使雷某某(另案处理)使用木棍到始兴县太平镇狮石下村兴隆商店将该店窗户钢质防盗网撬烂,钻进店里盗窃了香烟、红牛、散钱等物品,后三人各自分赃。经始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香烟进行核价,该批被盗香烟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2600元。
4、2019年8月中旬的某一天凌晨,凌某某伙同陈某某、刘国清在始兴县太平镇美景园旁的一栋粉红色楼楼梯口处,盗窃了被害人朱某某所有的一辆两轮五羊本田牌紫色女装摩托车。经始兴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该辆摩托车核价,该辆摩托车的在用商品价格为人民币4119元。
5、2019年9月6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凌某某伙同陈某某在始兴县太平镇美景园便利店门口,盗窃了曾某某使用的一辆豪爵两轮女装摩托车。事后,凌某甲(曾某某丈夫)观看了案发当时的监控视频,认出了案发当时盗窃摩托车的其中一人是凌某某,遂凌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到凌某某哥哥凌某乙,告知凌某乙此事的详细情况。凌某某知晓其盗窃一事被人发现后,于是安排蒙某某将此辆摩托车归还至美景园便利店门口。另由于报案人曾某某未能提供标的生产日期、一手购置日期、综合成新率等详细信息,遂始兴县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该辆被盗摩托车作出价格结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陈述;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 证人证言;4. 物证;5.书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陈某某、刘国清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国清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叙明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凌某某、陈某某、刘国清现被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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