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凌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凌某从2020年2月开始,在网上发布其有大量口罩及额温枪售卖的虚假消息,骗取被害人共计471500元。
1.从2020年2月22日开始,被告人凌某以从网上下载口罩图片和向被害人邮寄空包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苏某某向其支付用于购买9万只口罩的货款54000元。之后,被害人苏某某怀疑自己被骗,叫被告人凌某归还货款否则报警,被告人凌某于2020年2月26日凌晨归还被害人苏某某货款3万元。
2.从2020年2月23日开始,被告人凌某以从网上下载的额温枪、额温枪仓库图片、视频和向被害人邮寄空包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邵某某货款。被害人邵某某从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2月25日期间,先后向其支付购买3500支额温枪的货款共计447500元。
被告人凌某将骗取的大部分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被告人凌某亲属与被害人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已归还被害人邵某某货款38万元,被害人邵某某对被告人凌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谅解书、授权委托书、工作证、
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苏某某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凌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材料:开箱视频光盘一张;
7.其他证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虚构自己有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等物资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471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凌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凌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超
检察官助理:郑晨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凌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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