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8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甲路**栋**楼**门,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乙路**厂*甲小区**栋**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凌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夜市一条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约0.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及1粒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2.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凌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夜市一条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约0.5克冰毒及1粒麻古。
3.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凌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夜市一条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约0.5克冰毒及1粒麻古。
4.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凌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丙路的*乙小区门外,以人民币4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约0.5克冰毒及1粒麻古。
5.2020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凌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约0.6克冰毒及2粒麻古。
6.2020年1月20日晚上,被告人凌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约0.6克冰毒及2粒麻古。
7.2020年1月24日晚上,被告人凌某某以人民币505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约0.6克冰毒及2粒麻古。
8.2020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凌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约0.6克冰毒及2粒麻古。
9.2020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凌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约0.6克冰毒及2粒麻古。
10.2020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凌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约0.6克冰毒及2粒麻古。
11.2020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凌某某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约0.6克冰毒及2粒麻古。
12.2020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凌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王家冲小学附近,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约0.5克冰毒及2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号及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账号及转账记录截图、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毛发毒品成分);5.人物辨认笔录、毛发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多次贩卖冰毒、麻古共计约7.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小学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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