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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等7人)(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003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蒙城县水利局**水利站职工,2011年至2018年担任蒙城常熟车队队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社区***1栋13户。被告人凌某某1999年5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蒙城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2008年2月2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蒙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本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并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11月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董某元,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0212,汉族,初中文化,常熟车队财务监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路85号。被告人董某元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本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院批准逮捕并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801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蒙城县水利局**水利站职工,2013年起担任常熟车队小车班队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村6巷11栋9户。被告人戴某因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罪,于2008年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本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9月29日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11月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闫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0019,汉族,小学文化,常熟车队后勤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街25号。被告人闫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4日被本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9月29日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11月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任某山,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21X,汉族,初中文化,常熟车队后勤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花园小区B1幢403室。被告人任某山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8月4日被本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9月29日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11月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武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0018,汉族,初中文化,常熟车队后勤人员,蒙城县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辅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街21号**家属院205室。被告人武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073,汉族,小学文化,常熟车队后勤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乡**居委会**庄33号。被告人李某华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董某元、闫某、任某山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戴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武某、李某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前后,凌某某、董某元、任某山陆续以入股的形式加入蒙城至常熟长途客运班线的运营。凌某某自2011年至2018年担任常熟车队队长,董某元在车队负责财务监管等工作。2013年至2016年期间,凌某某董某元等人为谋取私利,实现独霸蒙城至常州、无锡等地的客运市场,纠集戴某、闫某、任某山、武某、李某华等人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收费站等场所与周边车队争夺客源,并威胁恐吓、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他人财产,多次有预谋的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上述人员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以凌某某、董某元为首要分子,戴某、闫某、任某山、武某、李某华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集团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客运秩序,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犯罪集团犯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凌某某、董某元等人接到车队人员通知,称利辛至无锡客车上载有蒙城的乘客。凌某某、董某元邀集戴某、任某山、闫某、武某、李某华等人商议要在高速公路上以打砸车辆的方式来“吓唬”利辛客运人员。当天中午,戴某驾驶车队的全顺车带着凌某某、董某元、李某华、武某、闫某、任某山等人到蒙城县吕望服务区西高速公路北侧,并上到高速公路护栏外等候,途中董某元提前下车“盯梢”利辛客车。当徐某伟和康某驾驶的载有约30名乘客的客车高速经过案发地点时,提前接到董某元电话的凌某某告知众人利辛客车来了,凌某某、任某山、戴某、闫某、武某、李某华等人站在高速护栏外,用石子、砖块等砸向正在行驶中的客车,致使客车侧面车身受损,驾驶员及车内乘客受到惊吓。

2.2014年秋的一天早晨,利辛至上海车队的司机郑某伟驾驶五菱面包车到三义镇双仙村接到二三名乘客,后准备驾车前往三义镇河沟街接人,在经过双仙村王桥庄时,遇到下乡“巡逻”的董某元、闫某等人,董某元指使闫某驾驶车辆超过郑某伟驾驶的面包车时,董某元将一个玻璃茶杯砸向郑某伟驾驶的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致使该车前挡风玻璃当场破碎,郑某伟及车内乘客受到惊吓。经鉴定,郑某伟被损坏的车前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210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4年11月11日6时许,利辛至上海车队司机刘某跃驾驶自己的车辆到蒙城县三义镇双仙村前李庄接送乘客,在三义镇双仙村前李庄附近被下乡“巡逻”的董某元、任某山、闫某驾车逼停,后董某元、任某山、闫某使用玻璃杯和路边的砖头将刘某跃驾驶的车辆前挡风和驾驶室一侧车窗玻璃砸坏,并致刘某跃左额头及左下颌部出血,玻璃杯碎片将后排乘客张某右眉处划伤。经鉴定,刘某跃、张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刘某跃被损坏的车前挡风玻璃及驾驶室左侧玻璃价值人民币485元。

2.2013年10月27日23时许,利辛车队司机许某峰驾驶客车从无锡返回利辛,因客车载有蒙城的乘客,便停靠在蒙城县葛桥高速收费站出口下客,被提前得到消息在此等候的李某、任某山、戴某、闫某等人发现。后戴某、闫某、任某山使用客车上的铝制线路牌及路边的垃圾桶盖对驾驶员许某峰、售票员李某辉进行殴打。 

3.2013年4月30日,亳州车队司机杨某全驾驶皖S01729客车从太仓返回亳州途经蒙城葛桥收费站下高速。当天下午,董某元安排李某亚开车跟随杨某全驾驶的客车至蒙城县城西转盘附近时,李某亚等人驾车将客车逼停,杨某全下车查看情况时,被随后赶到的董某元等人殴打,并有几名人员手持钢管在一旁对杨某全进行恐吓,坐在驾驶室的张某珍亦被殴打。

4.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马某和康某驾驶的利辛至无锡的客车在吕望服务区停靠时,任某山上车把车钥匙拔掉,后任某山、董某元等人对客车司机进行威胁,康军和马某承诺不再从蒙城载客后,任某山才把钥匙归还。

5.2015年左右的一天,潘某和卢某敏从常州坐常熟车队的客车返回蒙城时,与司机李某因携带大理石问题发生争执。返回蒙城的途中,李某电话联系凌某某称自己在常州被潘某等人殴打,要求车队为其做主。凌某某随后安排董某元、闫某、任某山、戴某等人在长虹宾馆院内等候李某回来。当日晚23时许,李某驾驶的客车返回蒙城长虹宾馆院内后,戴某、闫某、任某山等人上前对潘某和卢某敏实施了殴打。

6.2015年3月7日,康某与程某驾驶客车从利辛县阚疃镇出发,途径淮南市凤台县大兴镇载了十余名蒙城的乘客。当客车行驶至葛桥高速入口处时,被任某山等人拦停,后戴某、任某山等人上前对驾驶员康某进行殴打,并强迫客车上的十余名蒙城乘客下车转乘常熟车队的客车出行。

7.2015年7月17日,凌某某、李某华等人发现郑某勇驾驶的上海返回界首的客车在蒙城境内高速公路上下客,凌某某、李某华等人驾车尾随郑某勇的客车至蒙城县城南十里井加油站,凌某某又电话联系闫某、李某远等人驾车前来,对郑某勇驾驶的客车进行围堵,后李某华、凌某某、戴某、闫某、任某山等人对郑某勇实施了辱骂和殴打。

8.2015年冬季的一天早晨,杨某永驾驶面包车到三义镇河沟社区附近接送乘客时,被在此巡查的武某等人拦停,后武某将杨某永的鼻子殴打致伤。后杨某永再次驾车到三义镇河沟社区附近接乘客时,又被在此“巡逻”的武某、陈某颜、李某等人发现,陈某颜与杨某永发生推搡,后武某用砖头将杨某永驾驶的车辆前挡风玻璃和驾驶室一侧玻璃砸坏。经鉴定,杨某永面包车前挡风玻璃及驾驶室一侧玻璃价值人民币238元。

9.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早上,利辛车队驾驶员张某友驾驶面包车到三义镇接乘客,在三义镇双仙村刘桥庄,被在此“巡逻”的董某元、李某等人发现,董某元上前将张某友驾驶的车辆车牌照掰掉,后董某元将车牌扔在双仙村大墨庄路口一个破旧的搅拌机滚筒里,并打电话让张某友去取回车牌。

二、集团外犯罪

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戴某单独或伙同邵某辉(已判刑)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他人实施招摇撞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初的一天,凌某某拿着一张涉及自己的举报信给戴某看,并让戴某问明情况。后戴某从网上买了两个微信号,一个是微信号昵称为“黑暗骑士”,另外一个微信昵称为“刘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省检察院检查组组长),并从网上下载一些公安部门和信访部门的法律文书样本,然后再根据举报信的内容,以制作假的回复文件。后戴某使用昵称为“黑暗骑士”的微信号将其伪造的回复文件及与“刘某”的聊天记录发给陈某华,让陈某华拿给凌某某看,并以办事需要花钱为由骗取凌某某12000余元。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周某外甥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周某找到戴某让其帮忙找关系。戴某给邵某辉打电话让其冒充合肥市公安局刑侦部门的领导“卓大队”,后戴某当着周勇的面给所谓的“卓大队”打电话,邵某辉接电话之后按照与戴某之前串通好的内容回答。              

3.2019年4月4日,宁波车队的陈某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戴某主动找到陈某华的妻子及女婿蔡某称能找人帮忙给陈某华送点换洗衣服和香烟。后戴某又电话联系蔡某,约定在玖隆国际C区北门见面,被告人戴某事先和邵某辉串通好让邵某辉冒充“李局”(利辛县公安局政委李某峰),后戴某当着蔡某的面电话联系邵某辉,邵某辉接到电话后按照与戴某串通好的内容回答,后蔡某交给戴某一条硬中华香烟。

4.2019年5月份的一天,戴某让邵某辉使用合肥的手机号码并用普通话给被害人凌某某打电话,冒充安徽省公安厅扫黑办的工作人员,称要找凌某某了解多年前打砸城南收费站的事。凌某某接到电话之后立即联系戴某让戴某帮忙找关系。后戴某以其找的朋友“赵主任”等人需要安排为由向凌某某索要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建、代某虎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郑某伟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凌某某、董某元、闫某、任某山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及被损坏物品的价格鉴定;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

录、搜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董某元、闫某、任某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李某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招摇撞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凌某某、董某元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物品及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学奎

2020年2月6

附:

    1.被告人凌某某、武某、李某华现被羁押在利辛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元、戴某、闫某、任某山现被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二张。

3.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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