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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凌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住安徽省无为市****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凌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在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凌某甲与被害人凌某乙因喷洒除草剂发生言语争执。次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凌某甲在回家途中再次遇到被害人凌某乙并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凌某甲用手中的锹把手将被害人凌某乙左臂打伤,后被告人凌某甲回到家中,被害人凌某乙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凌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凌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凌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包含医疗费在内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出警经过、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无)公司鉴(临)字[2020]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凌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明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凌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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