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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凌某某,绰号*叔,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67********,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凌某伙同黄某某、郑某某、庄某某、戴某甲、容某某、戴某乙、伍某某、庄某甲、王某某、戴某丙、李某甲(十一人均已被起诉)等人于2018年7月份至8月24日期间,分别在吴川市**大酒店、**酒店、**酒店、**酒店、**酒店、**大厦、**大厦等地利用扑克牌为赌具,以赌“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关某某、李某乙等人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赌场的账目和收入的现金由黄某某、“亚某某”、戴某乙负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凌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黄某某、王某某、戴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55

附:

1.被告人凌某现在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9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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