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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凌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逮捕。

本案由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凌某甲和冯某某、凌某乙(在逃)想吸食毒品,冯某某联系在铜川市一个叫“辉辉”的男子处购买毒品。当天22时许,凌某甲驾驶陕E****8白色北汽牌小汽车,到铜川购买到毒品后,凌某甲容留二人在其驾驶的车内吸食毒品;

2020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凌某甲和凌某乙联系吸食毒品,凌某甲驾驶陕E****8白色北汽牌小汽车和凌某乙联系,在临潼区东关街购买毒品后,凌某甲容留凌某乙在其驾驶的车内吸食毒品;

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凌某甲和凌某乙、冯某某联系吸食毒品。凌某甲驾驶陕E****8白色北汽牌小汽车和凌某乙联系,在临潼区桃园西路路东的怡康医药超市门前购买毒品后,凌某甲容留二人在其驾驶的车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证明;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5、鉴定意见书;

6、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无视法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凌某甲的刑事责任。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凌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骊山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凌某甲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凌宇,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00524777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油槐镇耿西村东凌组24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逮捕。

本案由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宇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凌宇和冯浩、凌红红(在逃)想吸食毒品,冯浩联系在铜川市一个叫“辉辉”的男子处购买毒品。当天22时许,凌宇驾驶陕E70388白色北汽牌小汽车,到铜川购买到毒品后,凌宇容留二人在其驾驶的车内吸食毒品;

2020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凌宇和凌向东联系吸食毒品,凌宇驾驶陕E70388白色北汽牌小汽车和凌向东联系,在临潼区东关街购买毒品后,凌宇容留凌向东在其驾驶的车内吸食毒品;

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凌宇和凌向东、冯浩联系吸食毒品。凌宇驾驶陕E70388白色北汽牌小汽车和凌向东联系,在临潼区桃园西路路东的怡康医药超市门前购买毒品后,凌宇容留二人在其驾驶的车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证明;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5、鉴定意见书;

6、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宇无视法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凌宇的刑事责任。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凌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骊山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凌宇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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