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24号
被告人凌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5年4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凌某乙(曾用名凌某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塘岸镇六和村新凌组26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2人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经密谋后,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凤凰北路南方电网12号杆路段,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凌某甲上前将陈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含吊坠)扯断后抢走,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当天11时许,凌某甲、凌某乙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号“**首饰加工店”将抢得的黄金项链卖掉以74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黄金项链(含吊坠)价值人民币11379元。
2020年6月25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富华路19号抓获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后在凌某甲、凌某乙的带领下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号“**首饰加工店”起获抢得的黄金项链1条,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处罚。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森华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本案依法扣押被告人凌某甲的VIVO手机1部、黑色短袖T恤1件、黑色长裤1条,依法扣押被告人凌某乙OPPO手机1部等物品,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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