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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非法行医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270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现住本区**路**弄**号**室。2014年3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器械;2017年8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器械。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017年8月,被告人凌某某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行为被行政处罚。2019年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凌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多次在本区**路**弄**小区**号**室、本区**路**弄**号等地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凌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图等证实,被告人凌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在本区**路**弄**小区**号**室为其看牙,并收取费用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该款项已由凌某某家属退还给其。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图等证实,被告人凌某某于2020年6月中旬两次在本区**路**弄**号为其看牙,并收取费用人民币5,500元,案发后该款项已由凌某某家属退还给其。

3.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现场执法取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凌某某非法行医,及从其经营地本区**路**弄**号查获医用器械的情况。

4.《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准考证》《调查笔录》、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凌某某伪造学历获取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告》、山西医科大学档案馆与上海医考办公室的邮件截图、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凌某某行医资格的说明》和信息查询截图、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等证实,被告人凌某某曾伪造学历获取《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后证书被取消,案发时凌某某无行医资格,案发地亦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从张某乙处调取被告人凌某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各1本、手机1部,均已随案移送。

6.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的经过及被告人凌某某的到案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凌某某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凌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凌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凌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金钗

2020年8月19日

附:

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材料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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