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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凌建军,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21967********,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曾任武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武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路**巷**号。2017年3月10日因集资诈骗罪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9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建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14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凌建军伙同韦应东(另案处理)合谋成立了武汉**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同年五月,凌建军代表公司签约租赁武汉市东西湖红星大队57.6亩土地作为生产基地,支付租赁费5.11万元后一直未进行打理。

2014年6月20日,凌建军、韦应东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129号碧云天大厦成立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公司,凌建军为负责人。以月息2%为诱饵,由业务员向社会散发传单,凌建军等人接待客户并带客户考察,向客户宣传虚构的农业生态项目,以骗取客户的信任而投资。凌建军等人通过上述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骗取卢某某等24人被害人与怡乐丰公司湖南**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书》,骗得资金共计640000元;期间,支付利息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判决书、银行流水、长沙市**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农业土地承包合同、怡乐丰公司宣传资料、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书、收据、被告人凌建军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卢某某、徐某某、王某甲、欧某某、段某某、廖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许某某、顾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肖某某、芮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夏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钟某某、曹某某、谢某某、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凌建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农业生态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64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凌建军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凌建军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凌建军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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