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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罪、寻衅滋事罪)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6月17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6月24日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买卖枪支事实

    2017年3月份某天中午,被告人凌某某在徐某某**镇**村其家宅旁边小树林处,以人民币3800元价格向同村人伍某某购买疑似猎枪1支及疑似猎枪弹5发。2019年6月17日11时许,民警在徐某某**镇环市路“**宾馆”301房将凌某某抓获归案,并在该宾馆楼下凌某某所有粤GVT****本田雅阁小轿车后备箱内起获凌某某向伍某某购买的疑似猎枪1支、疑似猎枪子弹4发、子弹壳1个。经鉴定,该疑似枪支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属于枪支;4发疑似猎枪子弹是自制猎枪弹。经**镇**村委会证实,**村村民伍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因病去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1支、子弹4发、子弹壳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龙潭村委会证明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5.枪支、子弹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二、寻衅滋事事实

2018年6月28日18时许,因购买电脑退款纠纷,被告人凌某某驾驶其本田雅阁小轿车去到徐某某城东大道喜悦宾馆楼下,在车上持其向伍某某购买枪支向其购买电脑店铺开枪,导致一部TCL电视机损坏、店铺内客人吴某某手臂受伤。经价格认定,电视机损坏值款人民币930元。经法医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枪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凌某某供述及辩解;6.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明知是枪支而非法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凌某某借故生非,持枪随意击打无辜群众,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凌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公安卷4册、检察卷1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枪支、子弹等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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