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凌某某赌博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12月14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3月2日(农历大年三十至正月十五)期间,被告人凌某某分别于2018年2月15日(大年三十)、2月22日(正月初七)、2月28日(正月十三)、3月2日晚上(正月十五)先后四次组织屈某某、王某某、凌某乙、凌某丙等人在渣江镇秋溪村冯某某家中以“开船”或“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凌某某自己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取水资以获取钱财。四次赌博共抽取水资十余万元,赌资累计六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凌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屈某某、王某某、凌某乙、凌某丙、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屈某某、凌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斌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