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凌某某赌博案)_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凌某某(小名“**”),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安义县,现住安义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义县**镇**村**村小组**号)。因赌博,于2014年8月23日被安义县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7年8月14日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8年7月30日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1月16日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被告人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安义县**镇****期**栋**单元**室,经常召集雷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熊某某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凌某某提供麻将为赌具,以便参赌人员用麻将以“点炮” 方式进行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收取“盘子费”抽头渔利。为方便结算赌资,凌某某还为每位参赌人员发放20张扑克牌当做赌博筹码(每张扑克牌代表人民币1000元),赌徒之间最后用支付宝或者微信转帐方式结算赌资。至2020年7月7日止,凌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余元。

2020年7月7日10时许,当被告人凌某某召集雷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熊某某在其住处赌博时,被接到举报的安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赌博筹码80张扑克牌(每张扑克牌代表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前科及归案经过材料;

2.安义县公安局证据收缴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材料;

3.证人雷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熊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8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凌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另有四次赌博被行政处罚的劣迹,主观恶性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凌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晓勤

                                检察官助理:戴媛媛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