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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街**组**号,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室。2015年7月31日因赌博被寻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9月10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凌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凌某某以向他人提供“时时彩”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并帮助赌民“上下分”(将赌资与赌博网站分数进行互相结算)的方式招揽赌民胡某某、谢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等人参与“北京赛车”网络赌博,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投注金额达428113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凌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对其传唤后主动前往寻某某公安局接受调查,归案后,凌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谢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密码等方式组织多人进行“时时彩”网络赌博,赌资达428113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影

检察官助理:邝吉娣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被告人凌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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