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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19〕1875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号。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6月6日、8月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同年9月5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凌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李某某伙同吴某某(均已起诉)利用担任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物流中心**油库(以下简称:**油库)账务员的职务便利多次采用篡改ERP系统数据、冲销已过账单据、伪造重新开卡通知单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单位油品。期间,被告人凌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为李某某等人销售上述被侵占的油品,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02万余元。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凌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实,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李某某、吴某某修改数据侵吞油品的经过;

2、被害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岗位职责以及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职务及岗位职责;

3、被害单位提供的发货汇总表、损失情况表、销售价格的通知以及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凌某某的销赃数额;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凌某某的到案经过;

5、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二人伙同凌某某侵吞公司油品的经过;

6、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案金额人民币20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湛英杰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本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审计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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