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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二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汉族,中专文化,系山东省荣成市**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全福**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刘某某、凌继涛、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费某某、刘某某、凌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或现场交易等方式多次买卖HEETS、Fiit、Marlboro牌IQOS、lil型卷烟。其中,被告人费某某通过网络向被告人凌某某销售共计187048元;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向被告人凌某某销售共计130741元;被告人凌某某通过网络向被告人王某某销售共计4万余元、向马某某销售共计83109元;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从凌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庄某某等人处购买的IQOS、lil型卷烟在济南市历下区舜井醇和商厦柜台或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共计66423元。

案发后,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处及济南市历下区舜井醇和商厦柜台存放的IQOS、lil型卷烟共计99条(核定价格24950元),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住处存放的IQOS、lil型卷烟共计106条(核定价格24170元)。经检验,上述查扣的卷烟均系真品IQOS卷烟或真品lil卷烟。

以上,被告人费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87048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54911元,被告人凌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23109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913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刘某某、凌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刘某某、凌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晓涛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刘某某、费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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