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装修工,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凌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凌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晚上19时许,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被告人凌某某进入邻居宋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将宋某某家客厅内的两袋干蚯蚓盗走,后以人民币2007元的价格销售给蚯蚓收购商刘某某。2020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凌某某抓获,并从刘某某处依法查获被盗的干蚯蚓。经认定,被盗干蚯蚓合计价值人民币2160元。案发后,被告人凌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000元,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凌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凌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毅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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