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7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广西靖西市**镇**村**站**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凌某某为谋财,于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两次在靖西市城区趁他人不备将其财物盗走,之后被告人凌某某将所得财物挥霍一空,详情如下:
1.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凌某某到靖西市绣球大道“百色市致心药店”门口,趁李某某下车购买糯米之际,将其放在电动车坐垫下的6000元现金等物品盗走。
2.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凌某某到靖西市新靖镇民权街五金店对面 “百色市致心药店”门口,趁黄某某购买日历之际,上前将其口袋中的11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靖西市信发铝对面市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至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美清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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