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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5**********9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县**乡**菜市场旁的****建材店内,将被害人范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牌手机盗走。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99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指认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斌

检察官助理:卢倩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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