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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凌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凌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坡**号门前,趁无人发现之机,将被害人莫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南宁E***9的富士达牌电动车盗走,凌某某将该电动车骑至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坡附近时被莫某甲等人发现并报警。2018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上述电动车发还给莫某甲。经鉴定,涉案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信息登记表、购车发票复印件,证人莫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莫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华

检察官助理:叶达昌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凌礼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安平村凌村坡中巷队116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礼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凌礼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凌礼昌在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那廊村茯芮坡20号门前,趁无人发现之机,将被害人莫遗鹏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南宁ER359的富士达牌电动车盗走,凌礼昌将该电动车骑至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安平村坛淋坡附近时被莫遗鹏等人发现并报警。2018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上述电动车发还给莫遗鹏。经鉴定,涉案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信息登记表、购车发票复印件,证人莫福辉的证言,被害人莫遗鹏的陈述,被告人凌礼昌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礼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礼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礼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华

                              检察官助理: 叶达昌

                            2020 年 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凌礼昌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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