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凌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910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东二环交口“南苑网咖”二楼大厅上网时,趁被害人彭某某睡着之际,盗取其放在面前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6元),后以15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20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日之惠东七店超市门口,盗取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无法鉴定),后以45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同年1月6日,公安机关将凌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凌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2、被害人彭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频监控及截图;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7、谅解书、收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芳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凌某某(联系电话1981069****)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