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凌平,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1********92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县**村**组**号,住所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栋**户。2013年4月10日、2018年1月10日因吸毒两次被行政拘留,2018年6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盗窃罪,2019年9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平**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同年12月27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7日、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7日、4月18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凌平与被害人闵某某系同居情人关系,自2019年8月起凌平陆续居住在闵某某位于衡阳市珠晖区**山庄**栋**单元**户的家中。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凌平谎称自己配有被害人闵某某家钥匙,以帮助闵某某看家为由在其家中居住,其后通过换锁进入闵某某家。同日14时许,为筹集赌资,凌平遂将闵某某存放在床底的黄金戒指、项链等首饰窃走,并将上述财物陆续典当给金信寄卖行,共获得51288元典当款,所得款项均用于赌博。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金戒指、项链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6420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凌平在被害人闵某某质问的情况下承认盗窃及寄卖事实,闵某某遂报警,凌平被抓获归案。次日闵某某赎回财物并于10月14日出具谅解书,对凌平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勘验笔录;3.证人谢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凌平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凌平的刑事责任。其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候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认罪认罚,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凌平取得被害人闵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赌博而盗窃且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凌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犯有容留他人吸毒前科,具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建平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凌平现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共三卷;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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