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2149号
被告人凌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办事处**管理所**员,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头**路**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瓯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凌某某在担任温州市瓯海区**街道**管理所**员期间,利用负责办理辖区内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丁某某以及同为该所协管员的张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没有实际居住在**街道辖区的外来人员编造虚假暂住信息,并录入公安机关暂住人口管理系统,并收受贿赂。丁某某利用上述虚假暂住信息为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张某某利用上述虚假暂住信息为他人给非本市户籍的人员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过户等提供帮助,并从中收取贿赂。经查,被告人凌某某累计为丁某某、张某某办理虚假暂住信息300余条,收受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560元,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以及我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
案发后,被告人凌某某已向监察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关于凌某某和张某某招聘及工作职责情况说明、工资发放单、暂住人员登记资料、机动车交易登记材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暂扣款票据、现金缴款单、微信交易记录、机动车登记规定、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温州市瓯海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身份证明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身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凌某某现在温,联系电话:1358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赃款5560元暂扣于温州市瓯海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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