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261X,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乡****村大屯****号,居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任焕宇,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和街**号**网咖二楼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VIVO牌Z3型手机盗走,当日在沈北新区人和街**号**门**通讯器材店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手机出售。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被告人凌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杨依楠达成刑事和解。
2.2019年10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南大街**甲**号门**网吧将被害人王某甲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荣耀牌9X型手机盗走,当日在沈北新区人和街**号**门**通讯器材店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手机出售,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
3.2019年11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和街**号**网咖二楼,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电脑桌上的蓝色华为牌P20型手机盗走。2019年11月14日,凌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小北手机市场销售手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通讯专用票据、杨某某、王某乙上网记录、情况说明、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凌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沈阳市大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宝英
检察官助理:汪馨宇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凌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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