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凌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74********,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22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4月22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3日9时许,被害人周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的三轮车到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收废旧,经过被告人凌某某家门口时看见凌某某家门口有铁板,随即将铁板装上了三轮车。被告人凌某某看见后认为被害人周某某要盗走自己的钢板,叫被害人周某某下跪认错,被害人周某某不从,即被被告人凌某某殴打,被害人周某某提出自己患有高血压,要求被告人凌某某停止殴打其并提供饮用水。被害人周某某在被告人凌某某回家拿水时,离开被告人凌某某家门口走向村道,被告人凌某某从家里出来听到被害人周某某在村道与他人打电话说其被人冤枉偷东西,被告人凌某某生气又用手殴打被害人周某某脸部,造成被害人周某某鼻子受伤流血,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建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良晓

检察官助理:韦昭璟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住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730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