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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287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中山市古镇镇XXXX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XX乡XX村XX组XX号。2019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凌某某租赁中山市**镇**路**号经营**抛光厂期间,雇请姚某某、王某某等7人在该厂工作,后因经营不善,拖欠上述7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80890元。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凌某某逃匿,并更换手机号码,且逃至广东省东莞市非法购买“黄杰”名下的假身份证对外使用,逃避侦查。

2014年12月26日、12月31日、2015年1月14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中山市人社局”)先后通过在上述**镇**路**号的经营场所张贴公告、在中山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被告人凌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2015年1月19日,中山市人社局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经上述方式催告,被告人凌某某仍未配合处理。

2015年3月,上述**抛光厂的房东区某某共向7名工人垫付工资人民币15000元。厂内设备卖得人民币900元,用于支付工人王某某被欠工资。

2019年4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凌某某家属向房东区某某偿还了区所垫付的工资人民币15000元,并按一定比例向7名工人支付了工资。该7名工人共拿到被拖欠工资的约七、八成数额后,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19年 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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